业主租房不登记小心狠狠罚一笔
晶报 2008/07/02标签:

\近日,盐田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对房东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这是盐田区行政机关首次申请强制执行对房东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记者从盐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了解到,陈某自2004年6月1日起将位于盐田区沙头角元墩头村某房屋对外出租,先后租给张某等人,至2006年5月31日止共收取租金达28000余元。

在出租房屋期间,陈某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陈某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陈某还是拒不进行房屋出租登记。2006年11月15日,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60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陈某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房管办遂于今年4月8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盐田区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没有登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对出租人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处以约定租金总额10%的罚款。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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