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晶报 2008/07/19标签:

昨天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上,在《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引发热议。根据新的建议稿,劳动者每周有望至少享受一次24小时不间断休息,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严重欠薪可责令停业,不依法提供合同文本又不改正的按每人一千元标准罚款……这些“鲜辣条款”条分缕析,细化着公平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是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深圳着手制订的一部重要法规,也是事关深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立法工作上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体面的劳动,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实现共赢的前提。年初,《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今年全国两会上,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又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背景下,深圳应时而动,先行一步,通过特区立法的形式,主动寻求解决之道,不仅为上位法提供了实践上的研究参考,更对如何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力求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正当权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是开门立法的成果。6月2日,《若干规定(草案)》在深圳媒体与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富士康等知名企业和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等单位组织研究,专函提出修改建议;诸多普通劳动者通过多种方式发表评论,有的一线员工手写修改意见材料到凌晨三点;市劳动保障局等职能部门专门召开座谈会,汇总相关意见……信息透明,广开言路,悉心倾听,立法部门征集到了2600多条意见和建议,采纳了其中合理的部分,对《若干规定(草案)》作了多处修改,最终形成了“草案修改建议稿”。

建议稿之新,不仅在于立法意义上的名称变化,更在于内容上的积极调整。专章增加了多项“法律责任”,包括“欠薪三个月以上将责令停业”等;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尤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事项时,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建议稿还特别加强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救助管理规定给予救助”等等。这些细节变化,可视作在公平正义原则下对“见物不见人”的一种纠偏;同时,又强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旨在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协商、守法自律、诚实信用、互利双赢的和谐劳动关系。这次的开门立法,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构建公平的利益表达机制,此举顺民意、合民心,有助于劳资双方在博弈中知进退、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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