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已经依据买卖合同发出,受疫情影响,买方无法接受货物或拒绝接受货物,责任由谁承担?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买卖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若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买方需要更改合同履行的内容,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属于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进行变更。
问:在疫情期间发货,买方因疫情发生无法接受货物或拒绝接受货物,货物的灭失风险应当由哪方承担?
答:在疫情期间发货,对方因疫情发生无法接受货物可以免责,拒绝接受货物的根据案件情况可能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风险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依法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